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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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供閱覽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34號上訴人 楊文書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韻姍 間請求交付文件供閱覽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1月16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34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僅繳納部分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4,500元,尚應補繳21,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楊淑珍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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