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 許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吉松余享哲 即瑞誠企業社、余享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按拍賣抵押物,應以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依台端提出之土地謄本所載,所有權人為余吉松,則台端列余享哲即瑞誠企業社、余享哲為相對人之依據為何?)
二、相對人余吉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余享哲即瑞誠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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