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59號聲請人 蘇俊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思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又如提示日與聲請狀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即108年1月20日不一,請具體載明應以何為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