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刑智抗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抗字第15號抗告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8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偵查後,於民國98年6月2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得盜版影音光碟共7片(片名:茶母),係違反著作權法之商品,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屬於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
二、原裁定略以:本案扣案之盜版光碟「茶母」7片非屬「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非被告犯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或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之物,自無從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扣案物並非法令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亦乏對該等物品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之法律規定,故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本件檢察官既非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當無同法第259條之1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所犯係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散布重製光碟罪,為同法第98條但書所列之罪,而同法第98條但書係屬專科沒收之規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643號裁定可參,是以原裁定自難謂適法云云。
四、法律規範:㈠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
主義。⒈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
⒉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
⑴絕對義務沒收,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毀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⑵相對義務沒收,指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且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833號刑事判決參照)。
㈡現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
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規定「得」宣告沒收之物,而非如義務沒收規定採用「沒收之」之用語。故本法第98條本文、但書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925號、98年度臺上字第1970、5238號刑事判決參照)。
㈢次按(第1項)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
之;(第2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
⒈本條第2項係於94年2月2日增訂,其修正理由為「....
..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⒉所謂「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
有及行使之物而言,如毒品、槍砲、彈藥等是,若法律並無處罰持有之規定,如偽造之貨幣,自非違禁物(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2853號、83年度臺非字第320號、85年度臺上字第4545號、87年度臺上字第3260號刑事判決參照)。
⒊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
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之理由參照)。觀諸同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就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規定,皆屬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是以得依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應以實體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為限。
五、經查:㈠被告涉嫌販賣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茶母」DVD影音光
碟7片,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6月20日,以98年度偵字第7595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經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同年7月30日,以98年度上聲議字第787號為駁回再議處分而告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偵查卷可稽。
㈡被告既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之「茶母」」DVD影音
光碟7片即非著作權法第98條所稱「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非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或行使之違禁物,且同法第98條規定為職權沒收主義,並非專科沒收之規定,故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即屬無據。另檢察官既非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即無同法第25
9條之1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適用。從而,原審裁定駁回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