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三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十九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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