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31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欽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玖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柒佰柒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