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53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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