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暐翔選任辯護人林珪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22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暐翔自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暐翔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旅客出入境查詢、訂位紀錄、被告護照影本、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監管紀錄表、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等在卷可參,並有扣案之海洛因10顆(毛重共397公克)及夾藏用毒品內褲1件在案,堪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以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以其涉犯重罪,顯有畏罪避刑,且被告自述國外尚有共謀之友人以資接應,而有逃亡之虞,況本件另有共犯尚未到案,顯有串證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衡諸本案目前訴訟進度情形,原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3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謝枚霏
法官廖建傑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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