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林慧君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麗光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新北市中和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