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坤木選任辯護人王英傑律師被告允聯土木包工業
(起訴書誤載為允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柯忠輝 被告 駿昇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起訴書誤載為駿昇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陳 金鐘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張雯峰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107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98年度訴字第154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改依簡易程序審理,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金鐘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駿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陸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柯坤木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允聯土木包工業廠商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叁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明川 係址設雲林縣○○鄉○○村○○○路○○號之 中宏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中宏營造)負責人;柯坤木係址設雲林縣○○鄉○○村○○路○○○巷45之1號1樓之允聯土木包工業(起訴書誤載為允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允聯 土包 )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柯忠輝);陳金鐘係址設雲林縣虎尾鎮安溪里安溪38之1號1樓之駿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駿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駿昇營造)負責人; 廖永 隆係址設雲○○○鄉○○村○○路○○號之 裕升 土木包工業(下稱裕升土包)負責人。 陳水順 係址設雲林縣○○鄉○○村○○○街○○號1樓之新創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新創營造)負責人及址設雲林縣崙背鄉枋南村枋南91之1號1樓之永順土木包工業(下稱永順土包)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 陳合恭 )。
㈠陳明川(另行審結)為確保如附表甲編號㈠至㈢所示3件工
程均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以順利開標、決標,並取得各該工程之承攬,乃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於如附表甲編號㈠至㈢所示3件工程之開標日期前數日,分別向駿昇營造負責人陳金鐘、新創營造及永順土包負責人陳水順(新創營造、永順土包、陳水順均另行審結)、宏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構營造)負責人 張貴 斌、夆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夆典營造)某從業人員(宏構營造、 張貴斌 、夆典營造部分均經本院判決確定)等人商借各該廠商之牌照參與投標。詎駿昇營造負責人陳金鐘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分別於該3件工程開標日期前數日,容許將駿昇營造之名義及相關證件出借予陳明川使用,而甘願充當如附表甲編號㈠至㈢所示工程之陪標廠商。陳金鐘為避免司法機關查緝,並依陳明川之指示,針對各項工程指示員工上網購買標函、購買押標金、填寫投標資料(含投標金額)、投遞標函,參加各該工程之投標。嗣該3件工程開標結果,確由中宏營造標得如附表甲編號㈠、㈡所示工程,另如附表甲編號㈢所示工程則由陳明川所借用之宏構營造得標。
㈡柯坤木為確保如附表丙編號㈠至㈢所示3件工程均有3家以上
合格廠商投標,以順利開標、決標,並取得各該工程之承攬,乃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丙編號㈠至㈢所示工程之開標日前數日,向駿昇營造負責人陳金鐘、裕升土包負責人廖 永隆 商借各該廠商之牌照參與投標如附表丙編號㈠、㈡、㈢所示工程(裕升土包、 廖永隆 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詎陳金鐘、廖永隆竟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分別於該3項工程開標日前數日,容許將駿昇營造、裕升土包之名義及相關證件出借予柯坤木使用,而甘願充當如附表丙編號㈠至㈢所示工程之陪標廠商(裕升土包僅陪標如附表丙編號㈡、㈢所示工程)。陳金鐘、廖永隆為避免司法機關查緝,並依柯坤木之指示,針對各項工程指示員工或自己上網購買標函、購買押標金、填寫投標資料(含投標金額)、投遞標函,參加各該工程之投標。 嗣如 附表丙編號㈠至㈢所示3項工程開標結果均由柯坤木所經營之「允聯土包」順利得標。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㈠關於犯罪事實㈠部分:
⒈共同被告陳明川於民國97年12月15日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
查站(下稱雲林縣調查站)之筆錄(97偵6107號卷㈠第95頁背面至第97頁正面、第101頁背面)。
⒉共同被告陳明川於97年12月16日檢察官偵訊之筆錄(見97偵6107號卷㈠第108頁至第111頁)。
⒊共同被告陳明川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98訴154號卷二第84頁背面、第86頁背面)。
⒋共同被告陳水順於98年01月06日雲林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之筆錄(見97偵6107號卷㈡第103頁正背面、第111頁)。
⒌證人 吳燕如 於98年01月06日之雲林縣調查站筆錄(見97偵61
07號卷㈡第91頁至第92頁)及檢察官偵訊筆錄(見97偵6107號卷㈡第107頁至第108頁)⒍共同被告 張嘉真 於97年11月11日之雲林縣調查站筆錄(見97
他899號卷㈠第150頁至第154頁)及檢察官偵訊筆錄(見97他899號㈠第159頁至第164頁)。
⒎如附表甲編號㈠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稿)、
開標紀錄、決標公告各1份(見98訴154號卷三第29頁正面至第33頁背面)。
⒏如附表甲編號㈡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開標紀
錄、決標公告各1份(見98訴154號卷三第34頁正面至第36頁正面)。
⒐如附表甲編號㈢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開標紀
錄、決標公告各1份(見98訴154號卷三第49頁正面至第51頁正面)。
⒑中宏營造、宏構營造、駿昇營造、新創營造、夆典營造之公
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永順土包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紙(見98訴154號卷一第165頁、第166頁、第168頁、卷二第44頁、第45頁、第46頁)。
⒒郵政匯票2張(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支票1
張(票號:FA0000000)(見97他899號卷一第23頁至第24頁)。
⒓「96年度 馬公 厝排水與新虎尾溪防汛道路側溝復建工程」押標金退還清冊(見97他899號卷一第22頁)。
⒔如附表甲編號㈠至㈢所示工程之文書卷宗(見98年度保管字第351號贓證物)。
⒕被告陳金鐘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98訴154號卷三第116頁正面)。
㈡關於犯罪事實㈡部分:
⒈共同被告廖永隆於雲林縣調查站、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之筆錄(見97偵6107號偵查卷㈡第129頁至第133頁、98訴154號卷二第21頁正面至第22頁背面)。
⒉如附表丙編號㈠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決標公告、開標紀錄各1份(見98訴154號卷三第81頁至第83頁)。
⒊如附表丙編號㈡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決標公告、開標紀錄各1份(見98訴154號卷三第84頁至第86頁)。
⒋如附表丙編號㈢所示工程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決標公告、開標紀錄各1份(見98訴154號卷三第25頁至第27頁)。
⒌如附表丙編號㈠至㈢所示工程之文書卷宗(見98年度保管字第351號贓證物)。
⒍駿昇營造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紙(見98訴154號卷一第
168頁)、裕升土包及允聯土包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見98訴154號卷一第167頁、第169頁)。
⒎被告陳金鐘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98訴154號卷三第116頁正面)。
⒏被告柯坤木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98訴154號卷三第133頁正面)。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所犯罪名:
⒈被告陳金鐘為駿昇營造之負責人,其無投標之真意,容許同
案被告陳明川、柯坤木借用駿昇營造之名義及相關證件參與附表甲編號㈠至㈢、附表丙編號㈠至㈢所示6件工程之投標,核其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
⒉被告柯坤木為允聯土包之實際負責人,其為圍標如附表丙編
號㈠至㈢所示工程,而向同案被告陳金鐘、廖永隆分別借用駿昇營造、裕升土包之名義及相關證件陪標如附表丙編號㈠至㈢所示工程,核其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起訴書雖認被告柯坤木另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嫌云云,然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就此部分更正為被告柯坤木僅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牌投標罪嫌(見98訴154號卷三第132頁背面),且被告柯坤木及陳金鐘於調查員及檢察官偵訊時並未證述或供述被告陳金鐘原本有意投標如附表丙編號㈠至㈢所示工程,經被告柯坤木之要求配合始雙方協議改為陪標情形,是起訴書有關此部分顯係誤載罪名,附此敘明。
⒊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之被告死亡者,乃專指為自
然人之被告事實上死亡而言。雖法人人格因解散而消滅,其處罰主體已因法人解散而不存在,就此而言,或與為自然人之被告死亡,其訴訟主體已不存在者無異,惟法人於解散後,依公司法之規定,仍應行清算,於清算之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故法人之解散,究與自然人之死亡不同,尚難謂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所規定之被告死亡者,應包括法人解散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駿昇營造雖已解散,然既有本件被科處罰金之未了結事務,自應進行清算,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於此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仍應依法論科。是被告駿昇營造、允聯土包因其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後段、前段之罪,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前段之罰金刑。
㈡被告柯坤木於如附表丙編號㈡、㈢雖分別向同案被告陳金鐘
、廖永隆借用駿昇營造、裕升土包之廠商牌照參與陪標各該工程,惟被告柯坤木係出於圍標同一工程之單一犯意而分別向同案被告陳金鐘、廖永隆借用其等廠商牌照陪標,時間緊接,所侵害之法益均為政府機關正確採購之同一法益,應認被告柯坤木係出於接續之犯意而為,各成立一接續犯。
㈢被告陳金鐘先後6次將駿昇營造之名義及相關證件出借予同
案被告陳明川、柯坤木等人,而參與如附表甲編號㈠至㈢、附表丙編號㈠至㈢所示六件工程之投標,係出於各別犯意所為,應成立6個妨害投標罪,並應予分論併罰之;又被告柯坤木就如附表丙編號㈠至㈢所示3件工程,先後向同案被告陳金鐘、廖永隆借用駿昇營造、裕升土包之牌照陪標該3件工程,亦係出於各別犯意所為,應成立3罪,並應予分論併罰之。
㈣爰審酌被告陳金鐘、柯坤木之素行,及其等違反政府採購法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等行為足以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使政府採購法欲規範之經由公平競價制度以確保採購品質之目的形同虛設,所牽涉之採購金額非鉅,所獲利益非大,及念其等教育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接受審訊之態度尚良好,及被告駿昇營造、允聯土包之營業狀況與行為人間之關係,公訴人與被告陳金鐘、柯坤木所協商之刑度尚屬適當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被告陳金鐘、柯坤木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後段、第92條。
五、本案被告柯坤木、陳金鐘上開所宣告之刑,係在檢察官與被告柯坤木、陳金鐘當庭協商後之求刑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柯坤木及陳金鐘部分,及被告柯坤木、陳金鐘均不得上訴。其餘被告部分(指被告駿昇營造、允聯土包)則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允聯土木包工業、駿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訴人就允聯土木包工業、駿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得上訴外,其餘被告陳金鐘、柯坤木及公訴人就被告陳金鐘、柯坤木部分均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甲:
┌──┬───────┬──────┬───────┬─────┬───────┬─────┬───┬──────┐│編號│工程名稱│開標日期│參標廠商│負責人│投標金額│工程底價│得標比│備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㈠│ 東勢鄉 雲110線│96年10月31日│★中宏營造│陳明川│★1,586,000元│1,620,000│97.90%│陳明川向陳金│││復興村至月眉村│├───────┼─────┼───────┤元││鐘、張貴斌借│││道路排水改善工││允聯土包│柯坤木│押標金不足│││牌。│││程│││(柯忠輝為│無效標│││││││││登記負責人││││││││││)││││││││├───────┼─────┼───────┤│││││││駿昇營造│陳金鐘│1,640,000元│││││││├───────┼─────┼───────┤│││││││宏構營造│張貴斌│1,600,000元││││├──┼───────┼──────┼───────┼─────┼───────┼─────┼───┼──────┤│㈡│0812豪雨災害復│96年11月20日│★中宏營造│陳明川│★1,580,000元│1,620,000│97.53%│陳明川向陳金│││建工程│├───────┼─────┼───────┤元││鐘、陳水順借│││││駿昇營造│陳金鐘│1,620,000元│││牌。││││├───────┼─────┼───────┤│││││││新創營造│陳水順│1,620,000元│││││││├───────┼─────┼───────┤│││││││允聯土包│柯坤木│1,615,000元│││││││││(柯忠輝為│(起訴書誤載為│││││││││登記負責人│1,620,000元)│││││││││)││││││││├───────┼─────┼───────┤│││││││豐椿營造││投標超出截止收││││││││││件期限││││││││││││││││││││││││├──┼───────┼──────┼───────┼─────┼───────┼─────┼───┼──────┤│㈢│96年度 馬公厝 排│97年2月1日│★宏構營造│張貴斌│★1,800,000元│2,030,000│88.67%│陳明川向張貴││(即│水與新虎尾溪防│├───────┼─────┼───────┤元││斌、陳水順、││起訴│汛道路測溝復建││永順土包│陳水順│1,999,000元│││陳金鐘借牌。││書附│工程│├───────┼─────┼───────┤││││表甲│││夆典營造│ 陳泰中 │1,928,000元│││││編號││├───────┼─────┼───────┤││││㈦)│││ 信丞 土包│ 王怡堯 │2,030,000元│││││││├───────┼─────┼───────┤│││││││駿昇營造│陳金鐘│1,960,000元││││└──┴───────┴──────┴───────┴─────┴───────┴─────┴───┴──────┘附表丙:
┌──┬───────┬──────┬───────┬─────┬───────┬─────┬───┬─────┐│編號│工程名稱│開標日期│參標廠商│負責人│投標金額│工程底價│得標比│備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㈠│東勢鄉同 安小排 │96年10月4日│★允聯土包│柯坤木│2,390,000元│2,480,000│96.37%│ 柯坤木向陳 │││二之一改善工程│││(登記負責││元(起訴書││金鐘借牌。││││││人為柯忠輝││誤寫為2,50││││││││)││0,000元)││││││├───────┼─────┼───────┤│││││││ 嘉瀚 營造│ 陳維津 │未附證件,無效││││││││││標│││││││├───────┼─────┼───────┤│││││││駿昇營造│陳金鐘│2,450,000元││││├──┼───────┼──────┼───────┼─────┼───────┼─────┼───┼─────┤│㈡│縣道153及縣道│96年12月28日│★允聯土包│柯坤木│★1,393,000元│1,450,000│96.07%│柯坤木向廖│││158甲側溝興建│││(登記負責││元││永隆、陳金│││工程│││人為柯忠輝││││鐘借牌。││││││)││││││││├───────┼─────┼───────┤│││││││ 永豐 土包│ 蕭塗生 │未附無退票證明││││││││││及投標廠商聲明││││││││││書 未蓋 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裕升土包│廖永隆│未附無退票證明│││││││├───────┼─────┼───────┤│││││││駿昇營造│陳金鐘│1,40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未││││││││││附投標文件)│││││││├───────┼─────┼───────┤│││││││聯興營造│ 傅義信 │未附投標文件,││││││││││無效標│││││││├───────┼─────┼───────┤│││││││頂聖營造││未附投標文件,││││││││││無效標││││├──┼───────┼──────┼───────┼─────┼───────┼─────┼───┼─────┤│㈢│東勢鄉四美村排│97年3月27日│★允聯土包│柯坤木│★1,066,000元│1,090,000│97.80%│柯坤木向陳│││水溝等改善工程│││(登記負責││元││金鐘、廖永││││││人為柯忠輝││││隆借牌。││││││)││││││││├───────┼─────┼───────┤│││││││駿昇營造│陳金鐘│1,080,000元│││││││├───────┼─────┼───────┤│││││││裕升土包│廖永隆│1,0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