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翊周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之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25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7條之規定,於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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