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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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999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文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文葉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5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57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8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5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4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9年5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99年10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01年5月
6日下午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旁某處,見張○○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停放路旁,且車窗未關,認有機可趁,伸手入車內而竊取車內置物盒上之張○○所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得手後即行離去。並於同日晚上某時許,將附表編號1之支票交予不知情之友人張○○(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囑咐張○○代為提領,張○○即於101年5月8日某時許,前往高雄市○○區○○路○○○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旗山分行,將附表編號1之支票存入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旗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示請求付款。嗣因張○○業已通知發票人黃○○辦理掛失止付而退票,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高雄市分所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偵辦,因而查獲上情。
二、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劉文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證據名稱:
㈠、臺灣票據交換所高雄市分所100年6月6日(函文之日期應係誤繕,正確應為101年6月6日)台票高字0430號函暨其所檢附之支票正反面、退票理由單、遺失票據申報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各1份(見警卷第29至34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張○○及證人黃○○、張○○之證述。
㈢、被告之自白。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受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四肢健全,不思以正當途逕賺取生活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破壞社會治安,所為誠屬可議,應予非難,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行竊之手段尚非重大、竊取之支票價值非微,以及其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惟英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附表:
┌──┬──────┬──────┬─────┬──────┐│編號│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支票存款帳號││││(新臺幣)│││├──┼──────┼──────┼─────┼──────┤│1│YA0000000號│21,000元│ 黃鳳珠 │000000000號│├──┼──────┼──────┼─────┼──────┤│2│FA0000000號│17,600元│黃鳳珠│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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