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98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吳家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吳家綺於民國107年4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61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16614元整自民國109年0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0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1661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