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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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464號聲請人 陳敬業 相對人晶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亞宸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1項所載「…資方(即晶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與勞方…就所積欠之109年5月底前之薪資達成和解,…和解金額如下:…陳敬業:新臺幣46,952元;…。給付金額平分2期,分別於109年8月20日前及109年9月21日前匯入勞方…薪資薪轉帳戶完竣。給付金額如未能整除而有餘數,其餘數部分均列入第2期給付完竣…。」,准予強制執行。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1項所載「勞資雙方就任職期間109年6月份薪資及資遣費達成和解,和解數額詳如附件所示(按附件記載聲請人陳敬業之109年6月薪資金額為新臺幣3,220元)。…以上所有薪資及資遣費資方同意於109年9月30日前將上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薪轉帳戶完竣,…。」,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就積欠之薪資,分別於民國109年6月19日、109年6月30日調解成立(下稱系爭調解1、系爭調解2),相對人應分別於109年8月20日、109年9月2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3,476元、23,476元(系爭調解1,計算式:46,952÷2=23,476)、於109年9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3,220元(系爭調解2),並匯入聲請人之薪轉帳戶完竣,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之薪資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年6月19日、109年
6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轉帳戶存摺影本為證,經核無訛。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江俐陵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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