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9號原告 高耀南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被告 蔣順風
韋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廖健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9號原告 高耀南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被告 蔣順風
韋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