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8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錫煌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中市大里區 國光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陳重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16,854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4,195元/㎡×(土地面積共145.5㎡+20.52㎡)=4,016,8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