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990號抗告人 洪陳麗卿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陳珮菱 (原名: 陳芳瑜 )間因102年度司票字第3990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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