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三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六J─一二八七」號車牌壹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前段之規定,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
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繳清違
規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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