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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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四三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之規定,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觸犯同法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罪。查被告未有前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其經此次科刑之後當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予宣告緩刑二年,以資惕勵自新;至扣案蜥蜴皮帶二十一
條,已經高雄關稅局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以八九年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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