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丁○○○原告丙○○原告乙○○原告甲○○○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戊○○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 薇闊 育幼院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28,77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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