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乙○○原名: 郜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原名: 詹育強 )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存在,核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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