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上字第66號上訴人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楊明玉 訴訟代理人 陳平軒 被上訴人 陳淑子
廖彩蓮
陳明瓏
陳明哲 陳玉鳳
陳秋芬
蕭陳碧霞 方陳縈箏 陳明德 張文彥
張文良 張文雄 張文達 陳寶蓮
張貴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林宜萍 律師被上訴人 曾美雲 (即曾 陳金枝 之繼承人)
曾美霞 (即 曾陳金枝 之繼承人)
曾政雄 (即曾陳金枝之繼承人)
曾文雄 (即曾陳金枝之繼承人)
曾木榮 (即曾陳金枝之繼承人)
曾美麗 (即曾陳金枝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曾美雲、曾美霞、曾政雄、曾文雄、曾木榮、曾美麗為被上訴人曾陳金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曾陳金枝於本件上訴後之民國000年0月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上訴人曾美雲以次6人,有戶籍資料可稽。曾美雲以次6人迄未依法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王碧芳法官蔡紹良法官蔡如琪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蕭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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