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壹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壹點柒肆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包及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1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驗前淨重0.122公克,驗後淨重
0.112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淨重1.754公克,驗後淨重1.743公克),有該醫院96年10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24號、97年2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1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
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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