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8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徐家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前依本院97年度全字第469號裁定,為供擔保,曾提供新台幣200,000元為擔保金,而以鈞院97年度存字第280號提存在案,嗣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鈞院97年度訴字第434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為提存法第16條1項第3款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存字第280號提存提存書、97年度訴字第434號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69號假扣押事件、97年度存字第280號提存事件、97年度執全字第26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及97年度訴字第434號給付貨款事件等卷宗查核無訛,然查聲請人於提存後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而其本案訴訟既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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