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合併許可在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華僑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嗣後聲請人承受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債權及其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5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5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5月12日起至123年5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乙○○邀同案外人 龔愛惠 為保證人於93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600,000元、②500,000元,詎相對人均自97年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1,371,902元、②440,09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增補條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5月15日雲院隆非平決97年度司拍字第151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5月19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五、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15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榴中││918│建│81.53│101分之1│乙○○持分1/101(重測前:石榴班││0│││││││││段23-136地號)││1││││││││││├─┼───┼────┼───┼───┼────────┼─┼──────┼───────┼───────────────┤│0│雲林縣│斗六市│榴中││921│建│1109.01│10000分之122│乙○○持分122/10000(重測前:石││0│││││││││榴班段23-213地號)││2││││││││││├─┼───┼────┼───┼───┼────────┼─┼──────┼───────┼───────────────┤│0│雲林縣│斗六市│榴中││950│建│80.02│全部│乙○○(重測前:石榴班段23-185地││0│││││││││號)││3││││││││││└─┴───┴────┴───┴───┴────────┴─┴──────┴───────┴───────────────┘┌──────────────────────────────────────────────────────────────┐│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51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440│斗六市○○段95│雲林縣斗六市福│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5.70│153.│陽台2.96│全部│乙○○(重測││0││0地號│興路88號│造│二層45.70│42│平台4.69││前:石榴班段1││1│││││三層46.08││露台4.69││049建號)│││││││電梯樓梯間││雨遮3.38│││││││││15.94│││││├─┼───┼───────┼───────┼───────┼─────┼──┼─────────┼──────┼──────┤│0│412│斗六市○○段91│雲林縣斗六市福│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6.10│213.│陽台23.24│101分之1│乙○○持分││0││8地號│興路32巷1號│造│二層46.10│98│平台10.00││1/101(重測前││2│││││三層46.10││雨遮2.20││:石榴班段1│││││││四層45.50││││057建號)│││││││突一層梯間│││││││││││15.09│││││││││││突二層暸望│││││││││││台15.09│││││└─┴───┴───────┴───────┴───────┴─────┴──┴─────────┴──────┴──────┘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