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6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98年度竹北簡字第499號判決書、98年度竹東簡字第223號判決書、99年度審易字第18號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易字第383號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竹北簡字第295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