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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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被告 謝宗奇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563、26790、26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樺、謝宗奇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俊樺、謝宗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下同)100年1月6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2人犯嫌仍屬重大,且本案業於100年3月15日宣示判決,並分別判處被告陳俊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判處被告謝宗奇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且被告2人面對科處上開重刑之結果,有畏罪避訟之可能,故認其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因,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0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10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楊萬益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