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秦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嘉宏梁嘉成郭佩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48,509元(計算式:86280+742229+320000=0000000),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88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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