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7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榮顯 債務人 宋裕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宋裕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7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榮顯 債務人 宋裕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宋裕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