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38號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在台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列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2、3、4所載。附表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附表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法律規定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亦規定甚詳。
二、本案情形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4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4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
2、3之施用第一級毒品與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均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罪名;附表編號1、4之竊盜罪,雖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之罪名,然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者,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3、4之犯罪,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2、3所列之罪及附表編號1、4所列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附表編號1、4所列之罪,並應依原判決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2所列台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之部分,仍應照原判決執行,不在減刑範圍內,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件: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6年1月9日│95年4月間某日起至95年12月││││13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191│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1554││關年度案號│號│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305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9號││├────┼────────────┼─────────────┤││判決日期│96年3月31日│96年4月4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基簡第305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9號││├────┼────────────┼─────────────┤││判決確定│96年4月30日│96年5月4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是│是││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7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執字第1238號│基隆地檢96年執字第1301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竊盜│││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年6月23日警方採尿前回│96年4月3日│││溯96小時某時││├───────┼────────────┼─────────────┤│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15│基隆地檢96年度速偵字第169││關年度案號│54號│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660號│96年度基簡字第492號││├────┼────────────┼─────────────┤││判決日期│95年11月29日│96年4月26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660號│96年度基簡字第492號││├────┼────────────┼─────────────┤││判決確定│95年12月25日│96年5月21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2項││├───────┼────────────┼─────────────┤│合於中華民國96│是│是││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3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執更字第1302│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34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