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356號聲請人 鍾珮玹 即 鍾靜瑤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凱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被繼承人鍾靜瑤之繼承系統表。如被繼承人鍾靜瑤之繼承
人非僅台端一人,請查報本件僅由台端提出聲請之原因,如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有誤,併請更正。
㈡被繼承人鍾靜瑤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鍾靜瑤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