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 張春來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48段木材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936,662元,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99年12月21日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36,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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