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67號抗告人 洪秀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柯曼慈 因返還溢收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本院裁定另行提出聲請狀,應視為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