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包裝袋伍只,毒品驗餘淨重合計為參點捌陸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信任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合計3.862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4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存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5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為3.862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4日報告編號A0097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41號偵卷第259頁至第263頁)在卷供參,足認扣案之物確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另裝放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