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事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事聲字第21號抗告人 張月雲
張海浪
張永傳 張樹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樹根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賴亮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