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86號原告 劉玄貴
劉玄森 劉玄淞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張喬喜劉湘渝劉岑琳劉褎劉安唐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0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0,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01,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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