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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