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2704號
原 告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至工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