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宏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林俊宏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宏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再分別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1年、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8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6766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68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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