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許炯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658號與被上訴人三澤興業
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0月12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
4,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