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