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47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9月2日
高市警三壹分偵字第09700177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8月28日17時5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益大大飯店503室。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意圖得利,以新臺幣2,500元之代
價,與男子 黃慶國 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人黃慶國之證詞,且互核相
符。
(二)臨檢紀錄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謝文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