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508號
原 告 木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49,8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85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