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0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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