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74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非訟代理人 陳柏翰 非訟代理人 莊竣文 上列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 柯福利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鎮○○段○○○號、55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