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2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111號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7日以98年家訴字第111號宣示判決後,經被告提起上訴,在該判決尚未確定前,為免無益之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