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16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對相對人丙○○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丙○○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0月14日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丙○○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丙○○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1件為證。本件聲請關於公示送達丙○○部分,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本件聲請關於公示送達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因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地與聲請人送達地址相異,故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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