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097號債權人戊0000000法定代理人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酉○○、丁○○○、辰○○○、巳○○、E○○、C○○、黃○○、己○○、A○○、壬○○、午○○、H○○、天○○、J○○、G○、子○○、I○○、癸○○、宙○○、甲○○、K○○、B○○、F○○、D○○、玄○○、庚○、L○○、丑○○○、戌○○、地○○○、宇○○、未○○、丙○○、卯○○、辛○○、申○○、亥○○○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報債務人之住居地、戶籍地地址、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正確之請求事項,經本院民國96年7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7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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