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一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B法官林三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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