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八號
原告丙○○原告丁○○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